阿里巴巴国际站交易纠纷调处规则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6  20

  目前针对争议双方于不合理的延期后发起在途订单纠纷无明确规则依据,为维护在线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和高效的调解处理此类交易纠纷,阿里巴巴国际站将对《阿里巴巴国际站交易纠纷调处规则》做出以下调整。

  此次规则修订于2024年4月1日起进行公示,并于2024年4月10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变更后

  第19条 阿里巴巴有权决定不受理以下申请,买卖双方可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一)订单未发货时,任何一方未在约定的发货日期起两年内发起纠纷调处申请的;订单已发货但未收货时,任何一方未在系统发货日期起两年内发起纠纷调处申请的;订单已收货时,任何一方未在第17条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发起纠纷调处申请的;

  (二)买卖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纠纷的;

  (三)买卖双方恶意串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进行虚假交易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交易做退款处理后,因卖家需要取回货物产生纠纷的;

  (五)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主张超出交易相关费用(货款、验货费、运费、银行费用)以外其他赔偿金额的;

  (六)阿里巴巴无法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受理的;或者

  (七)本规则对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